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税[2022]1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抚顺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 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 PC 端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或辽宁省政务服务网进入"跨省通办"专区,登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办理。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2024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
5.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自然年度账户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
6.抚顺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残疾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7.用人单位2024年1月﹣12月残疾职工工资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残疾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相关说明
1.若用人单位对申报流程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QQ群文件下载《网报简易操作指南2022年》学习,或者通过电话或 QQ 群向工作人员询问;(详见六、联系方式)
2.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3.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6.经年审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减免残保金。
7.2024年度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时间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1.联系人:金超
2.联系电话:024-58616665
3.QQ群("保障金"审核1群,群号363184165)、("保障金"审核2群,群号887251719)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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