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含55周岁和59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随全省基础养老金同步调整,各年度具体标准及发放起止时间按相关文件执行。2025年,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54元。
三、工作流程
(一)补助资格申请
按照自愿申请、户籍地管理的原则,残疾人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申请生活补助。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银行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佐证材料(以下材料其中之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村(社区)指导下填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残联各留存一份。
(二)补助对象初审
村(社区)、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村(社区)认定合格的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面复查和审核,重点审核死亡、户籍、年龄、残疾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残联审定。
(三)补助对象审核
县(区)残联重点对申请人的残疾等级、残疾人证有效性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残疾人实名制名单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补助对象审定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名单向县(区)残联提供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明细。县(区)残联根据参保情况,对补助对象进行最后审定。审定合格的,补助资金从残疾人申请当月发放。
(五)补助停止发放
如有以下情况的,于次月开始停发生活补助:
1.死亡;2.户籍迁出本市;3.残疾人证失效(过期、注销、冻结等);4.残疾等级变更后不属于一、二级的;5.年龄满60周岁;6.失联或失踪人员;7.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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