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至高中阶段(包括中职)残疾学生
(一)资助对象
抚顺市户籍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就读于小学至高中阶段(包括中职)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的各类困难残疾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流程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用于补助学习和生活费用。
受助残疾学生每年确认一次,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受助困难残疾学生申请登记表》,县(区)残联审批合格后进行发放。
二、参加中、高考并被录取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
(一)资助对象
1.通过国家普通高考,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
2.当年通过国家普通高考,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
3.当年通过全市中考,被普通高中(含职高、技校等)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
4.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或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教育部批准的试点高校所属的教育学院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
5.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困难的在校就读残疾人子女大学生。
(二)资助条件
1.具有抚顺市户籍;
2.本人或父母一方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困难的标准为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抚顺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证明。
(三)资助标准
1.残疾大学生入学资助和在校就读期间资助相结合:当年入学资助2000元/人;之后在校就读期间,每年资助1000元/人。
2.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入学时一次性资助,标准: 1000元/人。
3.残疾高中生入学时一次性资助,标准:1000元/人。
4.困难残疾人子女高中生入学时一次性资助,标准: 800元/人。
5.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或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教育部批准的试点高校所属的教育学院学习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资助,标准:2000元/人。
6.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每年资助1000元/人。
(四)审批程序手续
资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县(区)残联审批备案。申请连续性资助的残疾大学生及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需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
1.申请一次性资助的对象需提供下列原件及复印件:
①录取通知书(新入学的提供),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提供);
②户口本;
③本人身份证;
④本人残疾人证或父母一方残疾人证;
⑤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证明。
2.申请残疾大学生入学资助需提供下列原件及复印件:
①录取通知书;
②户口本;
③本人身份证;
④本人残疾人证。
3.申请连续性资助的残疾大学生及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提交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①户口本;
②本人身份证;
③本人残疾人证或父母一方残疾人证;
④在校就读有效证明(加盖学校公章)。
县(区)残联对资助对象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材料认真登记、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审批并留存备案。
注:参加中考并被录取的残疾学生资助与小学至高中阶段(包括中职)残疾学生教育资助不得兼得。